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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认定差距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时间:2008/10/23 13:41:00  
 

   

     引子: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分辨不清楚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应该如何界定这两个概念,除此之外,在认定过程中它们还有什么样的差距?对于这些疑惑,笔者对这两者进行了解读。

    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诉讼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裁判者最终能够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实际上,法律事实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在这个人工世界的构建过程中,诉讼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以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和证明的。因此,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甚至是有非常大的距离,更有的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这一距离越小,自然越接近客观事实,这或许是部分当事人所希望的,甚至追求的诉讼目的。但这一距离的缩小依赖于一个案件中的真实、合法证据的多寡,合法真实的证据越多,自然依据其做出的裁决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对于这一距离缩小的追求是可以实现的,但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无法到达客观事实,借用微积分中的一句话“无限接近但永远无法到达”,即所谓客观事实——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我国长期受到司法主动、职权主义的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认识不足,有时候社会对法律事实的认定难以接受,即使司法机关遵循了正义的程序,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仍然与公众或多数人的判断力不相符合。

    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认定差距的社会认同程度体现司法中立、司法被动原则。有的当事人的内心确信自己的叙述和证明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无法将其上升为法律事实,就到处申诉,枉加猜测,主观判断司法缺乏廉洁性,致使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实际上证据规则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具体到个案中,可能对某个人有利。但这就是诉讼对抗的最后结果,社会应该接受这种规则导致的后果。

    司法机关对于程序正义保证下的法律事实的不断追求,使法律事实无限地靠近客观事实,这是思辨过后最理想的状态。

     
    作者: 陈瑾      责任编辑: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