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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引咎辞职的标准要具可操作性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08/9/24 15:28:00  
 

 

  中国高官的行政问责并非始于今日,但有意识地推进问责制则是近几年的事。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里,都列举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但也要看到,尽管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官员因各种原因而引咎辞职,但在“官本位”意识浓厚以及权力和责任尚很不对称的现实中,真正基于强烈的责任心和羞耻感而辞职的官员几近于无,更多的则是在一种外在压力下不得不选择辞职,这可以说是当下政界“引咎辞职”的特色。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缺乏引咎辞职的相关制度环境。虽然上述规定列举了引咎辞职的情形,但如何使之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却关系到引咎辞职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问题。

  成熟的引咎辞职制度应该具备两个配套因素:一是在政治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健全的条件下,可以及时发现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二是能够借助发达的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表达国民意向,迫使官员引咎辞职。但我们现在尚不完全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所以更加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条文,否则,将很难实施引咎辞职制度。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对官员进行责任认定:一是硬性的指标规定,像一些地方出台的死亡多少人就应该引咎辞职的规定;二是个人的责任承诺,像一些单位领导签订的责任状;三是群众的满意度,像民意调查等。毋庸讳言,现阶段,无论是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和“咎”的性质与轻重,还是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就全国而言,各地都不一样,在此地够得上辞职的在彼地也许算不上什么。比如,究竟到了何种程度才算构成严重失误;什么样的影响才能称为恶劣;什么样的损失、事故可算作重大等等,弹性都比较大,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可以说,引咎辞职制度的模糊和难于把握会损害制度本身的效果。

  除此之外,引咎辞职制度需要可操作的条文还在于实际运行中该制度可能会出现功能扭曲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力的放纵。引咎辞职本应是对行政责任的承担,但在依法行政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不排除有的官员为逃避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引咎辞职”以求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所以,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机制和可操作的制度条文,“引咎辞职”很可能会蜕变为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伞”,造成法律的不公正。

  总之,作为实际上的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控机制,要防止引咎辞职制度在实施中不走样不异化,关键是认定是否应引咎辞职的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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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邓聿文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