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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8/7/25 16:08:00  
 

 

  患有抑郁症的姐姐廖婷婷捂死了患有精神病的妹妹,一审被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随即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7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不管怎样说,廖婷婷及其家人的命运都是值得同情的,但同情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对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追问。

  思考之一:法律如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保障每一个生命不受侵犯和非法剥夺,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的时代精神的体现。如果姐姐“为了摆脱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杀死妹妹的行为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妹妹的生命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以后在遇到类似的家庭成员出于各种看似可以被原谅的原因而剥夺其他成员的生命的案件是否也会网开一面,甚至法外施恩?

  这又让人联想到邱兴华案件,当残忍杀害十一个无辜生命的邱兴华被终审判处死刑的时候,一些法学家联名呼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表现出对被告人生命权的高度关注,为什么我们可以对疑似患有精神病的重罪被告人施以足够的同情,却觉得患有精神病被自己姐姐剥夺了生命的妹妹死得其所呢?我们是不是在对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态度上有些厚此薄彼?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权益保护还大有改进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如何维护可能被边缘化或者已经被边缘化的被害人的利益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思考之二:量刑如何才算合理合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在对故意杀人罪进行量刑时,通常根据案件情况和具体的减轻、从轻情节,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再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量刑。按照这样的方法,法院认定廖婷婷在犯罪时患抑郁症而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关系特殊等情况,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量刑并无太大的问题,但适用最低的三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很多人认为判得偏轻了。尽管偏轻,但依然可以看做不过是法官最大化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而已。但一审法院的量刑方法并非没有值得商榷之处,法院不能根据被告人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和自首情节这些减轻从轻情节而认定该案“情节较轻”,进而直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内量刑,“情节较轻”应当指行为人杀人情节较轻,与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形毫无关联。

  刑法关于从轻或减轻的规定较多,如果具有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都同时适用“情节较轻”的话,显然并不利于落实保障生命权的理念和实现对剥夺生命犯罪的遏制。按照通说,“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包括出于激愤或义愤杀人的、因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被害人的、出于情有可原动机的杀害亲生婴幼儿行为、“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但廖婷婷并不在这样的情形之中。所以说,这一判决并非没有值得商榷之处。

  思考之三:司法机关应当如何理性地面对媒体?

  廖婷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控辩审三方都在利用媒体阐释各自的理由,这于增强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都是有益的。不过,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效果适得其反,有时甚至背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比如成都一家媒体报道,记者在廖婷婷案件宣判之日采访了成都市中级法院刑庭的一名负责人,在记者转述判决结果后,该负责人说:“太好了,这样判就对了!”该报道还提及,“2007年8月,该负责人从多家媒体的报道中了解了婷婷事件,得知婷婷的一家经济非常拮据、婷婷平时对妹妹关爱有加等情况后,还专门打电话到彭州法院,建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要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该负责人称,‘不能把案子办成许霆案,那样的话法律的效果就适得其反了!’”作为承担上诉审职能的法院的法官发表这种定性式表态,与上诉程序所具有的监督纠错功能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且不说这番话对检察机关可能行使的抗诉权施加的压力和给舆论导向带来的影响。

  思考之四:检察机关如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有专家认为,由于我国量刑幅度的跨度和地区差异比较大,也没有建立判例制度,所以对同一个案件,大家的认识可能会存在差异,就廖婷婷案件而言,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抗诉,还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一个绝对的谁对谁错的问题。在目前对很多案件的处理因地区差异、认识差异以及量刑幅度方面的问题而缺乏共识性意见的背景下,承担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进行监督?每个案件轻判有轻判的原因,重判有重判的理由,什么才是相对合理的检验标准?检察机关的执法智慧和监督能力在新的形势下面临考验和挑战。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者: 雷建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