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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电信运营商等央企工资总额将被严格管理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08/5/6 9:25:00  
 

   

    近日国资委网站发布了《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各中央企业要向国资委报送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这意味着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中央企业工资增长过快将难以再现。

    根据《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据悉,此次《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解决国有企业内部存在不同职工群体工资结构分配不合理、部分垄断行业工资过高的情况

    相关主管部委的官员同时表示,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带有有关性质的特殊企业,实行预算方案核准机制,由政府职能部门参照竞争性职工工资水平来审核、批准。

    对水平偏高,垄断性质比较明显的企业,还要探索研究更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办法。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电信运营商与电力、金融等行业相比工资水平略低,但比不少行业偏高;同时各电信运营商由于经营效益不一,工资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电信运营商是否属于“更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之列,尚难以界定。


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拟暂按现行政策规定,开展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70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为加强对各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理顺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各中央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编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

    四、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等数据。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 23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五、中央企业需动用工资结余用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进行专项说明。

    六、中央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正式实施后,执行新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另行调整。

    各中央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编制的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及附件(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 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6表)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企财25表)一并报送我委,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拟暂按现行政策规定,开展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70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为加强对各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理顺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各中央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编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

    四、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等数据。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 23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五、中央企业需动用工资结余用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进行专项说明。

    六、中央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正式实施后,执行新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另行调整。

    各中央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编制的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及附件(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 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6表)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企财25表)一并报送我委,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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