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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资委原副主任受贿被判无期
  来源: 时间:2007/9/6 13:42:00  
 

    原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因刘连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判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初,刘连琏担任兴业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利用其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商定好所赚利润对半分配后,为江苏太仓公司提供内幕信息,使太仓公司借其他公司名义以一般法人身份成功收购181万余股兴业公司股票。2000年9月到12月,太仓公司将兴业公司的股票陆续抛售完毕,获利1697万余元。2001年7月到2002年4月间,太仓公司总经理按事先约定,将400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连琏。一审由此认定,刘连琏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审同时查明,刘连琏还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巨大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

  2006年8月4日,海南中院以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上诉称,太仓公司给她的400万元是自己与太仓公司总经理基于朋友关系共同合作买卖股票获利后的利润分成,不是受贿行为;法院查封的自己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她母亲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亲戚委托自己代为理财的,不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全部没收,更不应该将他人委托其理财的合法财产没收;同时,刘连琏请求法院考虑她的自首情节,从轻量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刘连琏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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