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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
  来源: 时间:2007/4/24 14:51:0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办公楼里,两间普通办公室改成的“形似法庭却非法庭”的人民调解室,格外引人注目。
  它是群众眼里的“和谐法庭”,专家眼里的诉讼救济新途径。在这里,当事人往往怒气冲冲而来,心平气和而去。
  人民调解室是如何走进法院的?它有何神奇之处?还存在哪些待解难题?4月23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有关人士详解

人民调解室因何进法院

  近年来,随着长沙城区不断拓展,地处湘江以西的岳麓区面临着大开发、大拆迁,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区法院的立案数几乎以每年上千件的数量递增,压力越来越大。
  “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本来可以调解解决,但当事人选择了诉讼途径,这样既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能不能在当事人进行诉讼前,动员他再调解一下,调解室最好设在法院,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当事人也许会乐意接受。”岳麓区司法局局长谭定诚说,去年5月,岳麓区司法局提出在区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想。不久,这一提议得到了岳麓区法院的大力支持。“推出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相对接的新机制时,没想一定要做成啥模式,只想尽量多化解一些矛盾。”谭定诚说。
  2006年9月,岳麓区司法局和岳麓区法院经多次磋商后达成一致,决定建立民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机制,在湖南省设立了第一家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局指派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室进行业务指导,并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
  2006年10月26日,一块“岳麓区联合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牌子,悄然挂在了岳麓法院的一间办公室门上。

成效显著

纠纷当事人获益最大

  “如果走诉讼途径,一切都得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问题不会这么快就得到解决。”家住岳麓区桐子坡的小赵说。
  小赵今年13岁,1997年他父母协议离婚,其母廖某每月应负担其抚育费100元直到他年满16岁,但再婚后的廖某并未履行协议。因小赵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生活及学习费用不能得到保障,遂到岳麓区法院准备起诉其母。考虑到该案案情简单,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法院立案庭法官立即引导其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后经人民调解员的反复调解教育,当事双方很快就达成协议:从2007年1月起,廖某每月负担小赵抚育费200元至其满18岁。
  据记者了解,人民调解室搬进岳麓区法院至今,已受理法院分流出来的案件43件,成功调结39件,且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仅4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岳麓区法院院长冯伟说,新机制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影响面,当事人不仅获得了新的救济途径,而且减少了成本支出,是最大获益者。

有力措施

“四个对接”规范运作

  “虽然我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法院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赵建明说。
  据介绍,为确保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的有效对接,区法院和区司法局采取了场所、人员、管理、效力等“四项对接”措施,切实减少对接中的磨擦,促进对接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为使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程序在法院内实现零距离对接,区法院将二楼两间办公室开辟为人民调解室,使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来到人民调解室接受人民调解。
  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商定,人民调解室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名,由区法院协助区司法局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中选任,也可由区司法局在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其工资待遇在司法局专项拨款中解决。
  对已纳入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诉前民事纠纷,法院适时进行跟踪,掌握调解进程,及时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完毕,人民调解室以正式公函通知法院纠纷调处结果。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持该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在立案阶段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如符合确认条件,则直接下发《司法确认书》,肯定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如不符合确认条件,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专家论证

是否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相对接”作为一条定纷息诉的新路子,是否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推行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呢?不久前,岳麓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针对这些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充分肯定了新机制具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认为此项工作要推向深入,必须解决好人民调解的强制执行力问题。廖永安建议对人民调解室的诉前调解协议予以司法审查,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说:“诉前人民调解不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当事人既可通过诉前人民调解解决自身纠纷,也可通过起诉寻求司法救济,因此,也不存在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
  对这一新作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冯爱民站在实务的角度谈了他的想法,他说,诉调对接在分流纠纷的同时,不能削弱法院的审判权;法院可以对诉前调解协议以国家司法权的形式审查和确认,以增强诉前调解的公信力;要明确诉前调解的职责范围,防止处理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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