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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锅炉爆炸 三外地民工烧成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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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19 17: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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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民工讨回66.4万元 “这可是我们的救命钱,太感谢法院了!”昨天,江西省遂川县农民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执行款时,热泪潸然而下。两年前发生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把他们严重烧伤,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川县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共为他们讨回了66.4万元“救命钱”。 2005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在龙川县某钢铁厂发生,1号锅炉突然爆炸,火红的铁水四处飞溅,锅炉车间瞬间成为一片火海。此时,正在锅炉旁工作的林书华和老乡上官树、江冬生顿成火球。不到5分钟,三名民工就被烧得体无完肤,惨不忍睹。经及时救治,三人昏迷11天后,死里逃生,但全身烧伤面积均在90%以上,属重度残疾人。 三人住院期间,钢铁厂老板先后为他们支付了治疗费近二百万元。但后来,老板由于钢铁厂不景气,不再支付医药费。从2006年1月起,钢铁厂每月只支付给三人伙食费2000元。2005年11月,龙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受伤属工伤范围。2006年1月5日,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钢铁厂一次性赔偿林书华等三人每人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22万元,并分期给付。如到期不付,另付所欠赔偿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可是,到了首期付款之日,钢铁厂老板却不见踪影,违约了。三人一纸诉状将钢铁厂告上法院。 龙川县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判决:钢铁厂赔偿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每人继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损失22万元,分四期给付。判决生效后,钢铁厂老板分文不付,继续玩“失踪”。2006年6月,三名民工向龙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川县法院在执行此案时查明,钢铁厂使用的土地是向某单位租来的,现仍欠租金;厂房和九个锅炉等所有生产设备,早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被该市中院在执行龙川县供电局诉该厂拖欠电费一案中查封。除上述已查封的抵押财产外,钢铁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处于半停产状态,该案执行至此陷入僵局。 三名民工由于得不到继续治疗,伤情不断恶化。2006年7月10日,抱着一线希望,他们联名写信向广东省高院反映情况。很快,广东省高院吕伯涛院长阅信后批示:“省高院、河源中院、龙川法院应共同想办法帮助他们。” 2006年8月24日,广东省高院考虑到钢铁厂生产设备被河源中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查封的情况,裁定指定由河源中院执行此案。在接到广东省高院指定执行裁定书的第二天,河源中院专门研究此案的执行对策,制定了优先、快速执行方案。 老板杳无音信,钢铁厂由他的儿子接管。法官们找到他儿子,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谈,老板的儿子终于被法官的话打动了,拨通了父亲的电话。在法官们的劝说下,2006年9月26日,钢铁厂老板主动来到河源中院,提出自行变卖被法院查封的部分设备,最快速度支付给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 2006年10月25日,林书华、上官树、江冬生一共领到了50万元执行款,包括之前支付的执行款,至此累计执行了56.4万元。今年3月28日,林书华三人从河源中院再次领到10万元的执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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