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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路局:一起票据案引发劳动纠纷 当事人十年艰辛维权何时休?
  来源: 时间:2017/12/16 21:24:02  
 

    近日,阳谷公路局原职工杨飞龙反映,自1997年毕业分配到阳谷公路局工作,2007年因东阿公路局养路费票据丢失受到牵连被开除。但自开除以来,杨飞龙至今未收到过阳谷公路局对自己的处理事实、依据及处分决定书,救济途径被剥夺,权利受到侵害。
    东阿县公路局发生票据丢失事件,杨飞龙受牵连被开除
    杨飞龙于1997年到阳谷公路局工作,属于事业编制。2007年7月,东阿公路局发生一起公路局养路费票据丢失事件,事情发生后,东阿县公安局进行侦破,此案涉及时任阳谷公路局征收科代理科长杨飞龙,2007年10月8日公安机关解除调查,杨飞龙没有犯罪事实。


                    图示:杨飞龙无违法犯罪记录
    但阳谷公路局于2007年9月25日,向聊城市公路局的上报文件《关于杨飞龙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意见的报告》认为,杨飞龙勾结社会人员,多次密谋策划盗窃养路费凭证,后又积极从事制作销售活动。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图示:阳谷公路局向聊城市公路局上报文件
    会议认为,杨飞龙在整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并形成严重后果。在移交司法处理期间,决定撤销其征收科代理科长职务,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并报聊城市公路局党委,建议开除其公职。
    2007年10月8日,聊城市公路管理局向阳谷公路管理局下发《关于杨飞龙违纪事件的情况通报》,文件中显示:杨飞龙多次勾结社会人员,密谋策划盗窃养路费凭证一宗,盗窃后进行了制作销售,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阳谷公路局上报的处理意见,经市公路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杨飞龙开除公职处分。

 


             图示:聊城市公路管理局对杨飞龙的处理文件
    杨飞龙被开除后,不间断要求去阳谷公路局上班
2007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对杨飞龙解除调查并被阳谷公路局开除后,一直要求去阳谷公路局上班,但阳谷公路局有关负责人以汇报上级单位(聊城市公路管理局)等待通知为由,不给杨飞龙安排岗位。
    无奈之下,杨飞龙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阳谷公路局,多年来未给杨飞龙安排岗位,杨飞龙于2015年10月向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阳谷公路局的人事、财务均由聊城市公路局决定,阳谷县仲裁委撤销立案。
    杨飞龙又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于2016年1月15日(聊劳人仲案字[2016]第1号)裁决如下:
    1、杨飞龙与阳谷公路局和聊城公路局存在人事关系,阳谷公路局和聊城公路局恢复杨飞龙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
    2、阳谷公路局和聊城公路局按照与杨飞龙同级别、同工作年限的职工工资标准补发2007年10月至今的工资。
    聊城市公路局、阳谷公路局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在聊城市东昌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502民初677号中,聊城公路局诉称:
    杨飞龙在担任征收科代理科长期间,勾结社会人员,多次密谋策划盗窃养路费凭证,后后积极从事制作销售尘活动,经聊城市公路局研究,将《关于杨飞龙违纪事件的情况通报》下发到阳谷公路局,即完成送达义务,下一步由阳谷公路局具体贯彻实施,杨飞龙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聊城公路局及阳谷公路局均称:依据法释(2003)13号文、法办(2005)428号文中因行政处分产生的人事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且因为不属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杨飞龙与两个公路局之间的争议是行政处分的一种,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开除与辞退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分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十三章适用不同的规范进行调整。此案因开除决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杨飞龙对一审裁定不服,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杨飞龙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聊劳人仲案字[2016]第1号)
    该案件既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杨飞龙又向东昌府区法院申请执行聊城市仲裁委的裁决。
    而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聊劳人仲案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因为一二审法院已经裁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经过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判及申请法院执行后,杨飞龙说法
    经过上述一系列程序后,杨飞龙称:
    1、聊城公路局及阳谷公路局对我的处理意见中,均显示“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这三个部门审理后,始终没见到对方提供出我的违法事实,他们开除我的依据是什么?
    2、聊城公路局及阳谷公路局对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两级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审理,且两级法院均称开除决定系行政处分的一种,由此法院为何不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律?该案应该为行政案件,聊城公路局及阳谷公路局出于自身目的,一审法院给立到民事厅,法院与公路局又是何种隐情?在程序上该案件既然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为何把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也进行了否定?
    3、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确认了一份未经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开除决定的效力,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
    4、聊城公路局及阳谷公路局均是事业单位,我的身份不是国家公务员,为何一审法院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来调整?
    5、一审法院引用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一)至(七)项,包括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复核证据、印发决定、书面通知到工作人员本人、公开宣布、存档等,只能经过这些完整程序,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我至今没收到书面通知,剥夺了我的申辩权利及依法享有有救济途径!法院对开除决定是如何审查的?

     
    作者:       责任编辑: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