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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来源:中国法制生活网 时间:2017/11/1 9:06:49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同时,未成年人也是维系着每一个家庭幸福和美满的纽带。党和政府对有关未成年人的问题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来解决各种问题。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繁发生,全国各地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见于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如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李沛新猥亵儿童案等,这些严重的案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一次又一次的悲剧不但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而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以及未来的成长与发展,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至关重要,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需要学校、家庭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保驾护航。
 
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腐朽低俗文化对人的身心发展有着极大的不良影响,目前在我国,一些腐朽低俗文化如色情文化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严重地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这种色情文化不仅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伤害, 而且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已经成为了当下引起性犯罪的根本原因。具体来看,色情文化以音像制品,小说,漫画等多种方式腐蚀人们的身心健康,刺激了许多犯罪分子盲目的性追求,使其是非观念扭曲,毫不顾及社会伦道德规范而进行性犯罪。
 
2.犯罪分子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
   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普遍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水平较低,很多仅仅拥有初中或小学学历。同时,犯罪分子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对于法律没有过多了解,比如认为与未成年人的轻度身体接触只是简单的不道德行为,并不知道这也是犯罪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犯罪分子即使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一方面认为自己的量刑不会过重,另一方面很多的猥亵行为留下的证据较少,同时部分受害者可能因其他因素隐瞒案情,导致取证困难,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实施犯罪行为,挑战法律的权威。
 
3.法律漏洞的存在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部分存在一些问题,如性承诺年龄偏低。14岁为我国法律规定性承诺的年龄。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行为就断定成强奸,而对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这与社会现实严重不符。再如对于性侵害犯罪主客体范围规定。在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客体只能是女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出现了不少男童遭受男性或女性强奸的情况,但这却只能按照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定罪,很多男童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侵害,犯罪分子却只能被判猥亵儿童罪,量刑较轻,这与我国的法律精神及国际立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法律漏洞,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4.家长缺乏正确认知
    此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家长完全没有认识到对孩子进行性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对男童的性保护不够重视。第二,一旦存在孩子遭受性侵害的情况,部分家长出于羞耻心理,企图掩盖事实,很少主动报案,导致案件间隔时间长,取证难,无法使罪犯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第三,家长一般对身边的熟人比较放心,还经常托付熟人照顾孩子,但实际上此类案件熟人作案的比例非常高,特别是在一些特殊家庭如母亲缺位家庭,再婚家庭,收养家庭等,孩子就易受到熟人包括亲属,邻居,老师等的侵害。
 
5.家长监管不力
    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的年龄缺陷和防护能力差,极易受到伤害,所以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保护。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责任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具有最大的责任。家长的监管不力最易使未成年人置于危险之中。在此类案件中大部分被害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工业区附近,居住环境较差,加上外来务工人员忙于打工,无暇照顾年幼子女,常常将子女独自留在安全性不高的租赁房屋中,同时其子女常独自上下学、外出,犯罪分子便趁着这个机会对受害人实施侵害。另一方面,出于奔波生计,这些人会经常忽视对子女的看管和教育,从而导致他们长期处在一种失学、失管的状态。这时,未成年人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受到侵害的危险系数会大大增加。
 
6.性教育严重缺失
    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大家对于性问题总是避之不谈。现如今,中国的教育体系十分欠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一些未成年人的性启蒙是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渠道获得的,这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极大危害,将“性”妖魔化,会使未成年人无法正视性话题,严重者还会想亲身体验,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缺乏对自身性保护的知识。每次媒体曝光性侵害案件,人们痛恨、谴责这些侵害人,但却很少意识到自己的孩子也可能成为被害者,很少想到要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性教育,并且对于性知识的教授则采取避之不谈的处理方式。大部分学校根本就没有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部分学校开设了生理健康课,但涉及性的内容却常常由学生自己学习,甚至直接跳过,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性知识毫不了解,在一些情况下已经遭受性侵害却还意识不到,更不必说在受到侵害时能迅速反应,有效地保护自己了。
 
7.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性知识薄弱
    未成年人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在智力上发育得都不够成熟,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都不强,因此犯罪分子对其进行性侵害十分容易,年龄相对较小的未成年人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因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够成熟,很多未成年人想法单纯幼稚,不能识破别人行为的真正意图,缺乏性知识,自我性保护意识弱,同时没有学习过较为有效的自卫方法。同时一些未成年人因自身的某些生活不良习惯,比如任意交友、贪小便宜等,被人诱导和欺骗,从而遭受性侵害。缺乏性知识是未成年人容易遭受侵害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许多受害人及有些未成年人侵害人并不知道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些受害人根本不会想到自己会受到性侵害,更不会懂得自我保护,而未成年侵害人也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甚至有时在案发后受害人甚至表示不愿意追究侵害人责任。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应对措施
 
1.相关部门完善执法立法,加强打击犯罪力度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性质十分严重,应严格完善法律制度,适当增加惩罚力度,从根本上使性犯罪得到遏制。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要认真严肃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将刑事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遏制下去,有力震慑犯罪。执法机关应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开启抓捕,不要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另外,可考虑开展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专题破案月,集中抓捕未到案人员,尽最大努力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惩处。还可建立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专门档案,并严密监控出狱的性犯罪人员,随时掌握其动态。也可以通过公开其身份、活动范围、发布禁止令等手段让其远离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避免侵害的发生。而对于一些成瘾的性侵害者,刑罚无法改变他们,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如韩国对性侵成瘾者进行化学阉割。同时各职能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其本职职能,开展扫黄工作,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淫秽刊物、网络淫秽信息,对酒吧、网吧进行监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高发场所,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2.学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学生性安全
    学校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学校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并定期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开展生理卫生健康课程,使学生能够正视此话题。不可将此课程的设置流于形式,学校应深入思考如何把握尺度,使生理卫生课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性安全的作用。学校应考虑学生年龄,分层次分阶段教授生理卫生知识。学校也可以考虑教授学生自我保护技能,如女子防身术。另外开展教师家访,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3.家长对孩子加强监护,重视孩子性安全问题
    家长应重视孩子的性安全,无关孩子的性别,对孩子实行健康有效的性教育,使孩子正视性,不再谈性色变。同时,加强孩子的防范意识。家长等监护人也应当留意未成年人玩耍的环境、接触的人群,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随时留意未成年人的变化,了解未成年人各方面的情况。警惕身边的熟人,不要轻易将孩子托付给不是很信任的人照顾,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遇到性侵害案件,家长一定要协助孩子及时保留证据,如在事后不要立即洗澡,更换衣物和收拾房间,并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或者是通过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进行检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我们打击犯罪分子,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武器。在发挥法律应有之义的同时,我们要充分调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给未成年人建立起一道隔离犯罪分子的高墙,为他们的茁壮成长点亮前行的明灯。
 
(作者: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 牟晋润)
     
    作者: 牟晋润      责任编辑: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