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闹庭”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而“咆哮”公堂,对法官进行谩骂;有的被害人家属认为法院对被告处罚太轻,便在法庭上打滚儿撒泼;更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指责法官收黑钱枉法裁判。庭外的这种场景也很常见: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或者威胁法官如果叛离“我就和你没完”,或者扬言如判不离“我就去你家吃饭”,还有的当事人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说他知道法官家住哪里,了解孩子放学的时间,威胁说如果判得“不合适”,就要法官“小心点儿”。在现实生活中,北京昌平的马彩云、广西陆川的傅明生等法官,就因为自己的职业行为而成为受害者。马彩云和傅明生等法官的极端遭遇让人愤慨,行凶者自会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展现法律神圣、庄严与权威的法院,在面对那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普通“骚扰”或一般“闹庭”,则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司法为民”似乎变成了民众在法庭上为所欲为的护身符,致使法官、法院、法律毫无权威可言。
实际上,法院针对这种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也并非无计可施,我国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法早已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而已。人们常说“某某不是法外之地”,可那些肆无忌惮的“闹庭”,俨然将适用法律的法院当成了无人敢加以管束的法外之地!最近有些地方法院启用了诉讼法中那些几乎一直沉睡的法律条文,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维护了法庭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法律权威。
据报道,前段时间山东东营中院就一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宣判后,被害人母亲李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不仅拒绝在宣判笔录上签字,还当庭撕毁司法文书,在法庭内大哭大闹。承办法官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救济途径,李某某又推搡和拉扯承办法官,法警对其制止并责令其退出法庭。当她退至法庭门口时,又与其等候在门外的其他家属一起围堵法庭大门,阻挠法警执勤,殴打维持秩序的司法警察。针对李某某等人哄闹法庭的行为,经院长批准,该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另一参与殴打司法警察的张某某也被拘留10天。报道中说,在拘留期间,二人都对当时的“闹庭”行为表现出了悔意。
还有一条消息,则报道说有南京律师封某,在一份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使用了“一审判决将法律视为狗屎,上诉人也就不能拿狗屎恶心人”、一审法官“系混入人民法官队伍、党员队伍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法官是“垃圾法官”、法院是“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错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等侮辱性言辞。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封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遂做出了对封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封某不服,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南京中院则最终维持了这一决定。封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自己在上诉状中虽然写下了这些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词,但法院不应认定这就是侮辱了法官和法院,他表示不会主动交这5万元的罚款,并且还会通过其他渠道继续讨要说法。
两则报道中所提及的诉讼参与人,其行为违反的是我国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而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则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当然,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均须经院长批准。东营中院对李某某的拘留及南京中院对封某的罚款决定,可以说于法有据,它既维护了法庭秩序与法官的尊严,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其实,在这里被我们称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英美国家有个一揽子的兜底的罪名即“藐视法庭罪”。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在其颇负盛名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在开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中,即通过一些著名案例,介绍了藐视法庭罪发展的源流及藐视法庭的各种情况,阐释了这个罪名存在的重要意义,“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力,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需的。”当法官行使这种权力后,当事人会为自己藐视法庭的行为承担许多不理的后果,而最常见的就是罚款和监禁,这与我们构成妨害司法或诉讼的结果相似。
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要对这类藐视法庭的行为作出处罚,必须由院长批准方可,如果遇到有的院长没有担当、不愿签字批准时,即便当事人在法庭上辱骂甚至撕扯法官,当事法官也无可奈何,司法实践中这种让法官寒心的情况不在少数。相反,英国的法官对蔑视法庭的行为,不需要陪审团的控告就可以“即刻审判”,因为“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藐视的法官”,而这种藐视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以致他根本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审理。丹宁勋爵曾讲述了一个他当实习律师时亲眼目睹的事实。他说,有次他在上诉法院等候审案,在中午休庭时,一个男子从后排站起来,向法官扔了一个西红柿,没有扔准,西红柿从高等法官克劳森和戈达德中间飞了过去,打在了门板上。法官们吃了一惊,在休庭几分钟后继续开庭,他们把扔西红柿的人带上来,立刻判了他六个月监禁。这正如李某某等的“闹庭”一样,是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发生的事,自然无须证人或证据来进行佐证了。而在南京封某的案件中,诉状上白纸黑字写着的那些言辞,无论再宽泛的解释,也不可能将“垃圾法院”、“垃圾法官”理解为褒义词,其侮辱法官的性质自是无疑,所以其被罚款,实属咎由自取。
正因为英国的法官可以对藐视法庭的行为有即刻审判、即刻惩罚的权力,所以无论是英国的普通人,还是牛气哄哄的出庭律师,在法庭上,在法官面前都是规规矩矩的,你可以去惹首相,但你千万别惹法官,因为他们分分钟可以将你投入监狱。英国普通法赋予法官的这项权力,对于维护法官和法律的尊严及权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英国的法官之所以受到普遍的尊敬,更重要的还在于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我们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大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大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一定会对加强司法的权威起到重要作用,而法官在审判中的客观和公正,则是其前提条件,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