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媒体聚焦
官方调查结果公布,我们可以谈谈榆林产妇坠亡事件了
  来源:法露心雨博客 时间:2017/9/11 10:57:08  
 

 

榆林产妇坠亡事件,从93日医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三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引起媒体关注后,在网上吵吵嚷嚷,已经近一周时间了。

9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公布了官方的调查结果。官方公布初步调查结果。

8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 830,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这个初步调查结果有三个重点:

1.这不是个医疗事故

2.产妇系自杀

3.医院存在防范突发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的问题。

有了这个结论,根据经验和逻辑推理,基本上可以导出以下后续处理结果:医院给予产妇家属一定的赔偿,然后家属表示认可,双方达成调解,舆论热度褪去,医、患、官表现出一片和谐景象。

这很正常。所有事情的处理,本质上都是利益协调平衡的结果。

法律首先是为了解决纠纷,产妇在医院不幸坠亡,让人惋惜。但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人,痛心之余,理性分析,会更关注责任的承担。

具体到这件事,也就是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一、自杀,他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少网友认为,产妇是自杀的。而自杀,作为一种自主选择的行为,其他人不应承担责任。

这种看法没错,但需要加上原则二字。

因为自杀只是一种结果。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包括言语),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来看,有较大可能引起他人自杀,即与自杀存在直接的关联的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言语刺激,包括唆使他人自杀等。常见的有,极其难听的语言羞辱,你去死吧之类的训斥,等等。

比如,暴力行为。常见的有,被害人不堪忍受被暴力殴打自杀、不堪忍受强奸带来的身心痛苦自杀,等等。

都是需要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

所以,搞清自杀的原因很重要。在原因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将自杀死亡的全部责任归咎于自杀者。

另外,如果一个人对他人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如果其没有尽到保障义务,也需要对他人的自杀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自杀的,学校当然负有责任。

再比如,特定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自杀后果发生的,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二、榆林一院该对产妇的自杀,承担责任吗?

根据前面的分析,榆林一院是否应对产妇的自杀承担责任,也要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

榆林一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20141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其中对医院窗户高度并未作规定。

没有行业内特殊标准,只能适用普通民事建筑标准。

根据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民用建筑窗台高不足0.8米应采取防护措施,住宅不足0.9米应采取防护措施。事发窗台高1.13米,并不违反强制性规范。

——看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要求?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及《(2012)妇产科外科分级护理细化标准》,孕妇足月待产,需要给予二级护理。

二级护理内容为: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当然,根据孕妇情况,医生也可能会下高于二级护理级别的护理。医院没披露,我们暂时无法得知。不过,从产妇可以自由活动的情形来看,应该是还未到必须限制行动自由、随时予以观护的护理级别。

另外,根据《医院护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 》规定,产房助产士每床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医院是否配足了护士我们也尚不得知。但即使赔配足了护士,如果不是随时予以观护的护理级别,产妇在待产区自由活动也不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对此,医院也给予了说明。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榆林一院的行为与产妇的自杀有直接的关联的因果关系吗?

——产妇在备产手术室跳楼自杀前,是否受到过言语刺激或暴力行为?

根据已披露的信息,尚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产妇真的是因为难以忍受生产疼痛自杀的吗?

按照医院的说法,是这样的。家属似乎对此也予认可。医院和家属的分歧在于,究竟是谁不同意给产妇做剖宫产。

对此,姑且不论,只讨论孕妇要求剖宫产,医院未去做是否有责任。

切认为,是否需要剖宫产,医院有自己的专业标准。孕妇仅仅因为自己害怕疼痛遭到剖宫产被拒绝,就自杀,这超出一般人(专业医生)可以预料的情形,医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快生了,孕妇认为得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剖腹产已来不及,只能顺产,此时拒绝孕妇,医院仍没责任。换言之,医院只有在不剖产即将给孕妇生命带来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拒绝剖产,医院才有责任。

或者,孕妇和家属都明确要求剖产,且剖产可能的情况下,医院仍然坚持让产妇顺产的,医院才有责任。根据目前披露出的信息,相关证据似乎缺失。

三、不给产妇剖宫产,医院、家属真的有责任吗?

根据医院、家属双方提供的说法,以及榆林卫计局的调查,综合分析,不给产妇剖宫产,医院和家属应该说都是没有责任,或者都是有责任的。

——根据医院提供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产妇家属共有两次要求顺产的签字,但家属的这一要求并无不当。

第一次是,产妇于20178301534分入院当时。随诊医生告知产妇及其丈夫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表示理解,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

这是入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并非是必须要进行剖腹产,医生告知顺产风险让产妇及其家属签字,符合实际。产妇及家属由此选择顺产,在情理之中,且同时签字,符合产妇个人意愿,不能由此推出家属拒绝给产妇剖宫产。

第二次是,831日,也就是事发当天。根据榆林市卫计局的通报,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均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为正常。此时,根据家属的说法,医院要求家属签字。由于一切正常,家属要求顺产,同样符合常理。且之前,也即830日,产妇本人也同意顺产。所以,家属此时签字,要求顺产,同样没有问题。

问题在产妇进入待产房之后。

——产妇进入待产房后两次出来同家属沟通,仍被劝回顺产,也没有问题。

根据榆林市卫计局官方通报,311750分起,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按照家属的说法,产妇第一走出分娩中心,也就是31180分左右,要求剖宫产,家属认为能顺产就顺产。且此时,医生说产妇身体没有问题,最好还是顺产。所以,(根据经验和逻辑推理)产妇就又回到了待产室。

后来,大概是在1920分左右,产妇第二次走出分娩中心,给家属说要剖腹产,家属同意,说行,剖就剖。但医生说剖不出了,马上就生了。根据经验和逻辑推理,此时产妇应该是宫口已经全开,剖宫产风险较高,医生结合产妇状况,劝说顺产也没有问题。

所以,按照家属的说法,无论是家属还是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妇能够顺产的情况下,没有给其做剖宫产,并无多大的过错。

按照医院的说法,产妇多次要求剖宫产,而家属拒绝手术。

根据常理,结合家属的说法,对此我的理解是,家属虽然口头同意剖产,但基于产妇并不是非作剖宫产就不能生产的实际情况,没有强行坚持一定要剖宫产。由此,产妇被劝回待产房。只是,医院出于推卸责任、自我保护的本能(没办法,现在医闹多发),将其称为家属拒绝手术

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家属基于产妇并不是非作剖宫产就不能生产的实际情况,劝说产妇回产房顺产的可能。

但这并意味着,产妇家属完全拒绝剖宫产。如果医院明确表示必须剖宫产,产妇家属应该也不会拒绝。

所以,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家属,应该都是没有明确拒绝给产妇作剖宫产的。双方可能存在沟通上的问题,但对剖宫产不是必须的应该是意见一致的。

医院的可恶之处,可能在于错误引导舆论,故意将舆论矛头指向产妇家属。

根据已披露出来的信息,我们并不知道93日之前,医院与家属的沟通情况。但是,有一定可以明确的是,从事发至今,家属尚没有过激的医闹行为

这可能与医院主动发布微博,积极争取舆论主动权的意识有关。这种态度本身值得肯定。但在公关过程中,若存在恶意引导则不对。

例如,医院发表声明,称产妇两次向家属下跪,请求剖宫产,但家属不同意。这让家属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

对此,家属称是疼痛下蹲。从经验与情理的角度分析,这种辩解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若医院明知是疼痛下蹲,仍然称是下跪,则是十足的恶意构陷,让人不齿。

当然,家属也可能是说谎。但是,即使不是疼痛下蹲,是下跪,也要考虑产妇当时的情绪状态,看其是不是情绪崩溃之下的激烈反应,而不应不加区分地对被害人家属指责。

四、产妇是否有生产方式自决权?

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选择何种生产方式应由产妇自己决定。

这话说起来很容易,理解起来也没有什么难度。但操作起来,却存在困难。

既有法律上的障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尽管有意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的法理,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不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但是,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院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肯定会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判定承担责任。

原因很简单,《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只保障了患者本人的知情权,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则可以理解为在保障患者本人知情权的基础上,也保障了其家属的知情权。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还同时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什么叫不宜向患者说明?对一个情绪崩溃的患者说不实施手术可能导致死亡等后果算不算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要知道,与西方截然不同,向重症患者隐瞒病情,作为中国医疗实践的传统,可是患者家属和社会所一致认可甚至推崇的。

也有观念上的障碍。

一个人的身体虽然是属于他自己的,却也与其亲属直接关联。

就像生产,做手术的是产妇,但她肚子里的孩子,却不是产妇一个人的。所以,观念上,就有认为,产妇并不能自己决定生产方式。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利益博弈下的产物。要不,为什么要投票决定?

还有实践上的障碍。

现实里,不少患者家属将其送往医院,往往认为医院有义务治疗好患者。一旦出现意外,就各种理由找医院的责任,发展到极端,就是医闹。

一个常见的理由就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征得家属同意。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医院也是想尽各种办法。不是不用征得家属同意吗?那好,就签订《授权委托书》吧。

也是实在无能为力。

五、此事件真正该反思什么?

关于此事件,个人比较赞成知乎上一位昵称为小明中枪了的答主的意见:

从目前情况来看,产妇跳楼是自身行为,是什么原因促使产妇跳楼自杀?

很明显是在待产过程中所经历的磨难以及内心由此所产生的变化。产妇从30号入院到31号晚八点跳楼,这么几十个小时的煎熬,独处产房独自面对和承受着待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剧痛,身心疲惫,焦躁不安。

产妇三次从产房自行走出,无论是下跪还是下蹲,都表明了产妇面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疼痛时无法承受的一种体现,此时的产妇表现出受不了、不想生了、要求剖腹产言行,无疑是想尽快结束产程,不再受生产过程中那种极度痛苦的折磨的表现。

此时根据医生的临床检查,产妇是可以顺产的,也没有达到必须要剖宫产的地步,从医疗专业知识角度出发,医生没有问题,但是此时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家属却忽略了产妇的心理变化,产妇不仅仅需要医疗技术上的支持,更需要心理的安慰鼓励和支持,产妇最终选择跳楼自杀,恰恰是心理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不愿再承受那种非人的痛苦折磨。

逝者已去,留下的是亲属的悲痛!社会的惋惜!也给我们的医疗行业带来了沉痛的思考!在面对病人的时候,不仅仅是考虑生理上病痛,同时也要考虑患者的心理健康。

在这起事件中,家属和医护人员都要去反思,特别是家属给予的精神支持和抚慰至关重要,医护人员因为要面对繁琐的工作以及过量的病患,虽不能做到每个病人都能照顾周全,但可以指导家属进行心理干预,做好抚慰及支持病患战胜病痛的信念,同时医生也要对病患做出评估,包括病情和心理评估,分别对待,必要时做出调整,重要病患重点对待,类似于分级制度,尽最大限度保障病患的身心健康!

 

     
    作者:       责任编辑:琳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