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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硬环境"与"软环境"的法治之桥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7/8/25 14:06:06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案例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必将对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持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检察机关可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直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案件,一审裁判后,检察机关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上诉。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判决、调解生效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被告不履行协议或怠于履行协议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

笔者高兴地看到在前述法律或规章规定的基础之上,吉林法院在依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创造了可喜的经验:一是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二是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三是完善机制,提升质效;四是探索规律,打造精品。尤其是他们坚持积极支持与依法支持相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做法,既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又展示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他们始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注重判决内容本身带来的效果,尤其是判决内容被执行后能否有效恢复被损害的法益,不局限于为裁判而裁判;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深入探讨刑事、行政、民事等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应用,为解决类型化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研究性司法的做法,对做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今年初在全省“三抓”大会上突出强调:“环境是最大的硬资源、最大的软实力、最大的降成本”。而从环境建设的角度讲,既包括绿水青山的“硬环境”,也包括营商安商的“软环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核心是“公益”,重点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恰是在“硬环境”与“软环境”之间架起了一座法治之桥。对此,笔者乐见吉林全省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司法理念,牢牢把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的工作原则,从服务投资环境建设、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推向新台阶。

     
    作者: 孙学致      责任编辑: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