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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出台新规处罚低价出口 最高可罚三万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6/5/13 15:23:00  
 

 

    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条法司已于日前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目前正处于被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据透露,在草案上报商务部审定后,新规定预计将于7月份出台,以替代1996年出台的原有规定。
 
    根据草案,如果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商务部外贸司有关人士称,新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目前我国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但并非贸易强国。与其他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还比较落后。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出口企业为攫取短期利益,不注重品牌建设,往往采取低价竞争、以利润换市场的出口方式。这种外贸增长方式虽然给出口额带来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让企业陷入了量增价跌、利润缩水的恶性循环中,不但消耗了国内资源、牺牲了工人福利,而且还容易给人以口实,引发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日益剧烈的贸易摩擦。

  《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据商务部条法司贸易处有关人士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具体,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概念界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草案规定,企业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等原因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不对其进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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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就《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征求意见

  商务部“新规”力压“兄弟阋墙”

  国内企业为争夺出口机会大打价格战,既导致国内竞争态势恶化,又容易引发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昨天,商务部正式就《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新规”)征求意见。该“新规”出台后,有望大大减少上述“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由于部分行业或者企业过分偏重“出口导向”,“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屡见不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的6次“青霉素大战”。2004年起,我国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厂家由原来的5家迅速增加到十几家。为了占据国际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竞相压价,开展恶性竞争。青霉素工业盐掀起6次价格大战,其价格由原来的15美元每10亿单位降到了5.5美元每10亿单位。今年年初,印度官方抓住这一把柄,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相比较10年前公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新规”更为细致,罚则也更为严厉。“新规”明确指出,如商务部调查后确属“不正当低价出口”,不但被调查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被调查人的被调查产品还将被禁止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而此前的“旧规”仅规定,罚款金额不超过低价出口产品实售金额的60%,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另一大变化是,“新规”的具体细则更为详尽,特别规定了哪些不属于“不正当低价出口”。比如,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或者被调查人有合法证据证明自己的低价出口行为系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等原因发生,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不对其进行处罚。

  “新规”指出,商务部在立案后150日内应召开听证会,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也不得超过90日。如果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改变其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商务部也可中止调查。

     
    作者:       责任编辑:viol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