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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 获刑罚并被罚金
  来源:法制生活网 时间:2010/11/22 14:15:41  
 
     被告人李某见他人经营的煤场生意红火,便心生歹年,谎称自己的养鸡场需要购买大同煤。骗取经营者的信任后,让经营者将一车大同煤送至李某指定的地点,然后企图以“金蝉脱壳”的手段逃离现场,在其诈骗手段即将得逞时,被害人识破其骗局并立即报警,将其当场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因闲得无事窜至太子河区东京陵乡张某经营的煤场,以其养鸡场需要购买大同煤为由与经营者攀谈套近乎,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之后李某给张某挂电话称要购买10吨大同煤,张某说一车只能装8-9吨煤,每吨煤价格为1000元钱。7月9日上午9时许,张某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问其是否还需要昨天想要购买的那些煤。被告人李某便让张某将一车大同煤运至太子河区李村(化名)。而后被告人李某雇用大货车司机黄某及两名力工到李村王某养鸡场,让其将卸下的煤装上车。然后被告人李某回到李村与张某一同到物流中心将整车称重,毛重13吨,而后开车到李村王某(以租赁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养鸡场门前将8.4吨大同煤卸下。被告人李某以再次称车皮重为由将张某骗出卸煤现场后,李某又以没带够钱找朋友借钱和买烟为由,乘出租车离开。在出租车上被告人李某给货车司机黄某打电话问煤是否装完,黄某称还有半吨左右没装下,被告人李某告诉货车司机黄某剩下的给鸡场主人,将装车上的煤运至太子河区小祁家村。
 
     张某在意识到可能被骗后,马上返回李村卸煤处,发现其卸的煤被装到另一台车上要运往别处,便将刚离开的黄某货车截住并报警。
 
     被告人李某又给其朋友打电话帮忙卖煤,后其朋友开桑塔纳轿车与李某一同到李村卸煤处,看见拉煤的车,李某下车告诉司机与桑塔纳轿车一同走时被当场抓获。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骗的煤的价值为人民币8320元。
 
     咎由自取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犯罪未遂,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作者: 黎明 刘玉红 杨维      责任编辑: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