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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96亿刘林祥胆量何来
  来源:法制周末 时间:2010/9/16 14:48:2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原处长刘林祥涉嫌挪用公款3.96亿元。舆论哗然———刷新北京市挪用公款案金额纪录的竟是一个处长!

  “小官大贪”已不是个案,为了探究小官何以频出“大贪”之举,《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刘林祥。透过他有条不紊的叙述,可以发现,案发前,一种“把控全局能力的自信”笼罩着他

  法治周末记者 任雪

  整个采访过程中,今年43岁的刘林祥,情绪稳定,言语平和、有条理。即便谈到“东窗事发”的过程,他依然非常平静。

  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熟悉刘林祥的人对他的评价是,“谨慎”、“有能力”、“掌握权力”、“说话有分量”、“有升迁机会”。

  了解案情的人士分析说,也许正是这种自信,使得生性谨慎的刘林祥在利益面前变得盲目和大胆,以为一切都在掌控之内,却忽略了不法行为中潜藏的巨大风险。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刘林祥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做财会工作,1999年起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担任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无疑,快速的升迁让他对权力的自信急剧膨胀,同时,面对即将到来的升迁机会,他不惜违法奋力一搏。

  “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情,我在2004年可能就是单位财会部的部长了”

  “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情,我在2004年可能就是单位财会部的部长了。”回忆过去,刘林祥叹了一口气。

  面对《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刘林祥一脸平静,但双手不停地互相搓着。

  刘林祥坦言,正是自己在单位掌握的权力和领导的信任,当然还有升迁的诱惑,使得他大胆“创收”。同时,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也为他开了“绿灯”———他拥有财会部财务处的印章。“因为财会部一共有3个人,我、出纳、副处长,出纳管支票印章,我和副处长都有钥匙”。

  对此,刘林祥也反思过,按理说除了出纳别人不能拿钥匙。正是对管理上的这种漏洞了如指掌,才成就了刘林祥“挪用巨款”。

  有了这样的便利之后,在领导鼓励创收的情况下,面对唾手可得的升迁机会,他禁不住摆在自己面前的诱惑,铤而走险。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刘林祥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谈到这样做的动机,刘林祥说:“为了给单位创收,将资金外借多赚些利息,给自己增加政绩,也为了以后的升迁铺路子。”

  据刘林祥回忆,刚开始拆借资金只是源于收取高额利息可以给单位创收的诱惑,没想到后来搞这么大。然而,拆借“资金链”随后的断裂才让他知道拆借风险并非他想象的那么可控,也不是几张私下里签的协议可以承诺的。

  刘林祥用于拆借的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据刘林祥说,他在2001年当了处长之后,手中掌管着供销总社结算中心账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暂存于供销总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解缴专户的巨额资金。

  随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北京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经过几次交往,双方关系熟络起来”。

  当时的刘林祥可能不曾想到,正是这样一场看似偶然的结识拉开了他走上挪用公款犯罪道路的序幕。

  然而,据接近案情的人士分析,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偶然造成的,背后潜藏着必然。如果没有侥幸心理,如果不是权力过于集中,如果不是急功近利想要作出政绩,也许这个偶然只会停留在双方结识层面。

  “我以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签的,相关领导不知道这件事”

  与梁某熟络起来之后,梁某开口让刘林祥向自己贷款的银行存钱。

  刘林祥回忆说,梁某因其开发威斯汀酒店、平安大厦等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于是向刘林祥提出将所掌管的资金存入其公司贷款的银行,为梁某贷款提供便利。

  刘林祥表示,自己经过考虑之后,同意了梁某的要求。接着,刘林祥相继向梁某指定的银行共计存款8000万元,方便梁某贷款。

  了解案情的人士指出,如果说这时候刘林祥面对梁某的要求,经过“考虑”才作出决定,代表他还有一点理性的话,那么随后的分笔拆借已经说明刘林祥是利欲熏心。

  之后,梁某称酒店要改建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向刘林祥直接提出借款。考虑到梁某有酒店、饭店、写字楼,还有3个地产项目,刘林祥觉得他的生意做得不错,所以就借给他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样的借款,刘林祥可以拿到高额利息。

  为了保险起见,刘林祥提出以财务处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借款方要保证资金安全,借出方需要的话要保证资金回笼,最后一条是要保证收益。随后,刘林祥还不放心,又让梁某抵押金玉大厦作担保。

  “我以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跟梁某名下的丰银集团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单位需要的话,钱要随时能回笼。”刘林祥回忆道。

  “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我拆借了27笔钱,共计3.96亿元供丰银集团及所属公司使用。”刘林祥说,此外双方还签了一个担保协议,以梁某名下的资产作担保。

  签完两纸协议之后,刘林祥自认为万无一失,坐等收利。

  “我以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签的,相关领导不知道这件事。”刘林祥说道。期待着瞒天过海之后,赚足了利息资金可以“完璧归赵”且又挣得“创收”的美誉,刘林祥渐走渐远地驶离了正常轨道,走上另一条路。

  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1年才结算一次

  2004年,由于单位人事即将变动,领导要求看对账单,刘林祥看瞒不过去,主动向领导交代了拆借巨款的事实。

  “2004年9月份,领导要看对账单,我的(资金)借出量比较大,还有2.9亿多元没有收回,随后可能有人事变动,我就主动跟领导说了。后来单位出面追款,到2007年8月,本金全部(追)回来了,5000多万元的利息也全部追回来了”。

  虽然如此,刘林祥仍难逃处罚。2008年,单位对他作出“双开”处分。随后,检察机关介入,刘林祥因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会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机构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刘林祥任职的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只负责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并不具体接触资金。那么,刘林祥是如何腾挪这近4亿元的资金呢?

  据刘林祥说,主要原因是单位支票的管理缺乏制约和监督,他可以支配的几个公款账户,没有遵守财务的规定。因为按照财务规定,支票变现,原则上应该有领导批准,但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

  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的管理也存在漏洞,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1年才结算一次,就算上级单位领导来检查,也只检查部门的“大账”。他记得,有一次领导要求检查对账单时,他制作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就能应付检查。

  “机关算尽太聪明”,尽管如此,刘林祥还是没有料到这会将他送上犯罪的道路。

  ■延伸阅读

  职务犯罪“小官大贪”案超三成

  如此“小官大贪”的案例在我国并不是第一例。而现实中一定也不止一个像刘林祥这样的人。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涉及26名被告人,已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这26名被告人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可以说这些被告的级别都不高,但犯案数额却高得惊人。

  处级、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掌握实权的“小官”,权力被倍数、数十倍数地放大,成为一个新型的腐败多发群体。

  反观“小官大贪”的案例,无一例外都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责、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再加上他们大多熟知本单位工作运行程序,正如刘林祥可以清晰地一一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一样,对单位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清清楚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迷失方向而身陷不法之境。

  纵观刷新北京市“贪官”金额的刘林祥的作案过程,权力集中、侥幸心里、缺乏监管贯穿始末,“刚开始拆借挪钱的时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资金量并不是很大,想着补上就可以。后来资金量越来越大,一时补不上”。说到案发,刘林祥并没有叹息,也没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气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当时有一定的权力,领导也比较信任,所以过分自大”,“连自己也没料到最后会挪这么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追逐不法利益,而使自己身陷法网绝不是明智的做法。法律面前没有幸运者,若要远离不法之途,时刻需要警惕人生决策的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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